組織章程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登山社組織章程
55 年 11 月 21 成立社員大會訂之
87 年 12 月 24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94 年 12 月 30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1 月 07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5 月 12 日社員大會修訂過
106 年 02 月 18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108 年 10 月 17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 年 12 月 31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111年 0 1月 05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11 年 01 月 20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本社全名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登山社,英文全名為 Hwa Kang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第 2 條:本社以倡導郊野登山活動、鍛鍊健強體魄、培養冒險犯難精神、刻苦耐勞、團結互助為宗旨。
第 3 條:本社社址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所在地。
第二章 社員
第 4 條:凡本校師生、職員,喜好登山、戶外生活並贊同本社宗旨,皆可申請入社。
第 5 條:申請入社者,經完成入社手續,以社員資料卡紀錄之,已資證明為本社社員。
第 6 條:凡社員入社至離社畢業為止,皆享有山社社員之權利,無須辦理返社手續。
第 7 條: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各項活動之特價費用優待權。二.山野器材之租借權。
三.山野資料之借閱權。四.刊物之贈閱權。
五.社員之選舉權
六.其他新增有關社員福利之享有權。
第 7-1 條:前條第二項之租借權、借閱權依本組織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由裝備組所訂「裝備租借辦法」並公告之。
第 7-2 條:前條第五項之選舉權,社員需入社一學期以上。尚未畢業之在校社員得於選罷期間行使。
第 8 條:社員之義務如下: 1.宣揚本社宗旨。
2.遵守本社各項規章。
3.接受山社委託參與研習活動者,須對社內社員宣導其所學,並提供相關資料製作總檢。第 9 條:
社員繳納社費以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
同。
第 9-1 條:社員繳納社費應以複寫式等足證明社團有收受之收據為繳納證明。
收納社費之經手人需於收據簽署經手人之本名、日期,作為社團後續確認及造冊使用。
第 10 條:本社應充分告知社員繳交社費系本於權利與義務原則繳納,繳納社費後,除繳費之當學期休
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11 條: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繳納之社費;繳交社費七日內(含當日)者,且無以優惠價格參加任何活動者,予以退費。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 12 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
第 13 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社長。 其辦法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並採不記名及相對多數為原則。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
出席需在校社員六分之一以上。決議需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
依 106 年 02 月 18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四.決議及修正本社發展方針。
第 13-1 條:前條第一項選舉或罷免社長,不克參加之社員得以委託書之方式代請他人行使其權利。
第 13-2 條:社長之罷免應依組織章程第二十一之一條,組成研究發展委員會,並經社員大會決議。
第 13-3 條: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去職或辭職者,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作業。
第 13-4 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時起,解除職務並即刻改選。依前項,新任社長應於兩週內進行幹部重組。
第 14 條:社員大會由社長負責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社長或在校社員九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 14-1 條:臨時會議之限制。一.於召開前一週公布。
二.出示連署書及事由。三.一學期限召開乙次。
第 15 條: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之主席。但由連署召開之臨時會議由其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四章 社長
第 16 條:社長為社最高負責人、總理社務。
第 17 條:社長候選人如下:
一.符合「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二.入社一學期以上。
三.待人誠懇、工作熱心、具領導能力者。 凡社員之欲選的社長候選人須具備前述三項資格,其審查由行政副社長與活動副社長負責。
第 18 條:社長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 19 條:社長須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任期末確實辦理新舊交接。
第 20 條:指導老師與輔導老師之聘請由社長負責。
第 21 條:社長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社長代理職權。
第 21-1 條:因社長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社團名譽及利益損失,得適用本組織章程第五十二至五十五條並排除對社長負責部分,變更為向指導老師、輔導老師及社團顧問負責。
第五章 幹部組織
第 22 條:幹部組織分行政、活動兩大部分
第 23 條:行政部門置行政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活動部門置活動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
第 24 條: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直接任免其統領各部組長並領導各組行事。
第 25 條:行政部門下設總務、資料、美宣三組
第 26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27 條:總務組的權責如下:
一.普通經費與特種經費之保管、收支與紀錄。二.各組經費預算之審核。
三.各組經費使用及財務責任之審核。
四.各項活動臨時經費之審核與紀錄之保管。五.各種輔助款之申請與保管。
六.定期公布各類經費使用情形。
七.財產之清查及財物登記表之建立。
八.接受各項活動領隊之委託辦理活動之收費與報告。九.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28 條:資料組之職責如下: 一.提供活動有關資料。
二.資料之維護與借閱。三.資料之申請與購買。
四.已完成活動之資料蒐集與保存。五.資料清冊之編輯。
六.會議演講之紀錄與保管。七.社史之整理與編纂。
八.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29 條:美宣傳組之職責如下: 一.各例行活動之海報負責。
二.各類美工事項之設計。三.配合各項活動之宣傳。
四.定期接受活動負責人之委託刊登導報。五.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30 條:(已刪除)
第 31 條:(已刪除)
第 32 條: (已刪除)
第 33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34 條: (已刪除)
第 35 條:裝備組之職責如下:
一. 各項登山器材之租借、管理、維修及添購。
二. 舉辦各項裝備使用方法講解及展覽活動。 3.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36 條:(已刪除)
第 37 條: (已刪除)
第六章 嚮導群
第 38 條:本社嚮導群共分三組,依序如左:
一.山野組:訓練組員達到熟悉山野知識與技能,並建立山野資料檔案。
二.技術組:訓練組員熟悉攀岩、溯溪、雪攀之基本技能,並建立其資料檔案。三.探勘組:探勘新型路線與資料整理傳遞
第 39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40 條:嚮導長經由嚮導委員會與新任社長共同選舉,經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 41 條:運作之形式如左:
一.嚮導長為嚮導委員會必然之主席。
二.嚮導長為嚮導群最高負責人,總理一切嚮導事務。
三.未取得正式嚮導資格之嚮導長僅得擔任實習一職。其決策經山難組核可使得實行。縱任實習一職其職權與嚮導長無異。
四.嚮導長負責各級嚮訓之執行。五.督導嚮導群各組活動之運作。六.召開嚮導群會議。
七.督促山社嚮導活動之進行。
八.嚮導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 42 條:本社嚮導人員共分「儲備嚮導」、「嚮導」二級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凡本社社員參與本社舉辦之初級嚮導訓練及格後或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為本社之儲備嚮導。經過嚮導群審核通過為本社之正式嚮導。
二.嚮導審核辦法:
曾參加本社活動多次,並通過中嚮,且擔任過郊山嚮導,及擔任過一次以上過夜活動之儲備嚮導。 有特殊情況時以下列條文審核之:本社社員、服務熱心、能力特殊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但遇特殊情況為非常態並需專案處理時,審核以第 2 條第1款為主。
第 43 條:領隊為社團活動之最高負責人,負責帶領本社所辦理之一切活動。
第 44 條:領隊為臨時編組,配合山社所舉辦之各項登山活動。
第 45 條:領隊之權責如左: 一.制定登山計畫。
二.負責全體隊員安全。三.選擇嚮導。
四.活動前招開行前會議與活動後檢討。
第 45-1 條:各領隊開設之活動若無正式嚮導且未經山難組核准將不予以出隊。
第 46 條:活動嚮導之權責:
一.蒐集行程資料與路線選擇,完成活動之探勘。二.辦理入山證。
三.聯絡交通事宜。四.負責行前訓練。
五.領隊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嚮導為其當然代理人。六.協助領隊處理活動之事宜。
第 47 條:嚮導長、三組組長、山難組、社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席等為嚮導委員會當然之成員。
第 48 條:每年在嚮導中各遴選兩名,為嚮導委員會成員。
第 49 條:若成員不足或重複時,得由山難組、嚮導群、儲備嚮導中依序補滿七人。
第 50 條:嚮導委員會會議由嚮導長招開。
第 51 條:嚮導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審核各級嚮導資格。
二.刪除各級嚮導資格。
三.監督各級嚮訓之計畫與考核。四.嚮導群之研究發展。
五.會同山難組審核山社年度活動。六.審核嚮導群三組活動。
七.定期每個月開會一次。
八.會同新任社長,遴選嚮導長。
第七章 研究發展委員會
第 52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簡稱:研發會)為一非常設機構。主席得接受社長委託,召集委員,共同研討問題。
第 53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之工作為研討本社重大工作,組織章程及未來發展方向,並向社長負責。
第 54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現任社長聘任,其資格為曾任社長副社長、嚮導長或山難防救小組之組員。
第 55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席下設委員數名,由主席聘任,其資格為曾任本社幹部或辦理重大活動之負責人。
第八章 山難防救小組
第 56 條:山難防救小組為本社山野活動安全之督導。
第 57 條:山難防救小組之職責: 一.審核本社所有山野活動之計畫。二.督導本社山野活動之推行。
三.意外事故之救援處理。四‧山難基金之使用核可。
五.依本章程規定之其他工作 。
第 58 條:山難防救小組由三至五名組員組成,連選得連任。
第 59 條:本組組員除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及活動嚮導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 60 條:組員之產生,每年於社長改選後,由原任社長召集全體組員,就本社資深嚮導中,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報請新任社長同意任命之。
第九章 經費
第 61 條:本社經費分為:普通經費、特種經費與活動臨時經費三種。
第 62 條:普通經費: 一.入社費。
二.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行政基金。三.學校補助款。
四‧經學校核定之各項捐款。 以上經費由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第 63 條:特種經費:本經費分裝備基金與山難基金兩種。壹.裝備基金:
一.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裝備基金。二.本社編列之裝備預算。
三.學校之裝備補助款。 以上資源由裝備組提出,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貳.山難基金:
一.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山難基金。二.本社編列之山難預算。
三.經學校核定之各項山難捐款。以上經費由兩名山難防救小組組員簽核後得以使用。
第 64 條:活動臨時經費:
一.活動所繳之活動經費。二.山社活動補助款。
三‧學校活動補助款。
四.經學校核定後之各項捐款。以上經費由活動
領隊使用之,但山難組及總務組有審核之權利與義務。
第 64-1 條:
一.活動所繳之活動經費需至少提及總收受金額之百分之十做為社團營運使用。二.依前項所提及之金額,按比例分配至行政、裝備、山難基金。
三.前項比例分配,其中之百分之三十至行政基金、百分之二十至裝備基金、百分之五十至山難基金。
第 65 條:中級嚮導訓練探勘補助金如左:
一.補助嚮導探勘之車費,其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準。
二.該補助金需向指導老師、社長、嚮導長、總務及山難組提出具體計畫並經核可始得使用。三.該筆經費由普通經費提及。
第 66 條:登山、技術專業證照補助金如左:
一.補助報名之費用,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準。但補助之上限不得逾新台幣貳千元且個人不得逾新台幣陸千元。
二.在校幹部經專業證照考核過後始得向嚮導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社長、指導老師核可始得使用。三.在校幹部以同一證照請領乙次為限。且申請人應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補助。
四.登山、技術專業證照之補助項目由嚮導委員會公告之。五.該筆經費由普通經費提及。
第 67 條:顧問之定義如左:
得提供專業諮詢,或提供改善方案之人。
第 68 條:顧問之要件如左: 曾擔任過社團之重大幹部。
研究登山、富有經驗且聲譽卓越者。
經社長、指導老師及嚮導委員會認可者。
第 69 條:顧問之職權如左:
一.提供社團中立且獨立之建議。二.協助社團直向之溝通。
三.具社員大會之否決權。
55 年 11 月 21 成立社員大會訂之
87 年 12 月 24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94 年 12 月 30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 年 01 月 07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5 年 05 月 12 日社員大會修訂過
106 年 02 月 18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108 年 10 月 17 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 年 12 月 31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111年 0 1月 05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11 年 01 月 20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本社全名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登山社,英文全名為 Hwa Kang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第 2 條:本社以倡導郊野登山活動、鍛鍊健強體魄、培養冒險犯難精神、刻苦耐勞、團結互助為宗旨。
第 3 條:本社社址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所在地。
第二章 社員
第 4 條:凡本校師生、職員,喜好登山、戶外生活並贊同本社宗旨,皆可申請入社。
第 5 條:申請入社者,經完成入社手續,以社員資料卡紀錄之,已資證明為本社社員。
第 6 條:凡社員入社至離社畢業為止,皆享有山社社員之權利,無須辦理返社手續。
第 7 條: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各項活動之特價費用優待權。二.山野器材之租借權。
三.山野資料之借閱權。四.刊物之贈閱權。
五.社員之選舉權
六.其他新增有關社員福利之享有權。
第 7-1 條:前條第二項之租借權、借閱權依本組織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由裝備組所訂「裝備租借辦法」並公告之。
第 7-2 條:前條第五項之選舉權,社員需入社一學期以上。尚未畢業之在校社員得於選罷期間行使。
第 8 條:社員之義務如下: 1.宣揚本社宗旨。
2.遵守本社各項規章。
3.接受山社委託參與研習活動者,須對社內社員宣導其所學,並提供相關資料製作總檢。第 9 條:
社員繳納社費以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
同。
第 9-1 條:社員繳納社費應以複寫式等足證明社團有收受之收據為繳納證明。
收納社費之經手人需於收據簽署經手人之本名、日期,作為社團後續確認及造冊使用。
第 10 條:本社應充分告知社員繳交社費系本於權利與義務原則繳納,繳納社費後,除繳費之當學期休
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 11 條: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繳納之社費;繳交社費七日內(含當日)者,且無以優惠價格參加任何活動者,予以退費。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 12 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
第 13 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社長。 其辦法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並採不記名及相對多數為原則。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
出席需在校社員六分之一以上。決議需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
依 106 年 02 月 18 日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四.決議及修正本社發展方針。
第 13-1 條:前條第一項選舉或罷免社長,不克參加之社員得以委託書之方式代請他人行使其權利。
第 13-2 條:社長之罷免應依組織章程第二十一之一條,組成研究發展委員會,並經社員大會決議。
第 13-3 條: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去職或辭職者,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作業。
第 13-4 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時起,解除職務並即刻改選。依前項,新任社長應於兩週內進行幹部重組。
第 14 條:社員大會由社長負責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社長或在校社員九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 14-1 條:臨時會議之限制。一.於召開前一週公布。
二.出示連署書及事由。三.一學期限召開乙次。
第 15 條: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之主席。但由連署召開之臨時會議由其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四章 社長
第 16 條:社長為社最高負責人、總理社務。
第 17 條:社長候選人如下:
一.符合「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二.入社一學期以上。
三.待人誠懇、工作熱心、具領導能力者。 凡社員之欲選的社長候選人須具備前述三項資格,其審查由行政副社長與活動副社長負責。
第 18 條:社長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 19 條:社長須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任期末確實辦理新舊交接。
第 20 條:指導老師與輔導老師之聘請由社長負責。
第 21 條:社長因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副社長代理職權。
第 21-1 條:因社長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社團名譽及利益損失,得適用本組織章程第五十二至五十五條並排除對社長負責部分,變更為向指導老師、輔導老師及社團顧問負責。
第五章 幹部組織
第 22 條:幹部組織分行政、活動兩大部分
第 23 條:行政部門置行政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活動部門置活動副社長一人,由社長任命。
第 24 條:行政副社長、活動副社長直接任免其統領各部組長並領導各組行事。
第 25 條:行政部門下設總務、資料、美宣三組
第 26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27 條:總務組的權責如下:
一.普通經費與特種經費之保管、收支與紀錄。二.各組經費預算之審核。
三.各組經費使用及財務責任之審核。
四.各項活動臨時經費之審核與紀錄之保管。五.各種輔助款之申請與保管。
六.定期公布各類經費使用情形。
七.財產之清查及財物登記表之建立。
八.接受各項活動領隊之委託辦理活動之收費與報告。九.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28 條:資料組之職責如下: 一.提供活動有關資料。
二.資料之維護與借閱。三.資料之申請與購買。
四.已完成活動之資料蒐集與保存。五.資料清冊之編輯。
六.會議演講之紀錄與保管。七.社史之整理與編纂。
八.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29 條:美宣傳組之職責如下: 一.各例行活動之海報負責。
二.各類美工事項之設計。三.配合各項活動之宣傳。
四.定期接受活動負責人之委託刊登導報。五.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30 條:(已刪除)
第 31 條:(已刪除)
第 32 條: (已刪除)
第 33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34 條: (已刪除)
第 35 條:裝備組之職責如下:
一. 各項登山器材之租借、管理、維修及添購。
二. 舉辦各項裝備使用方法講解及展覽活動。 3.本組經費預算之編列。
第 36 條:(已刪除)
第 37 條: (已刪除)
第六章 嚮導群
第 38 條:本社嚮導群共分三組,依序如左:
一.山野組:訓練組員達到熟悉山野知識與技能,並建立山野資料檔案。
二.技術組:訓練組員熟悉攀岩、溯溪、雪攀之基本技能,並建立其資料檔案。三.探勘組:探勘新型路線與資料整理傳遞
第 39 條:各組分設組長一名,由組長直接任免其組員,以執行各組事務。
第 40 條:嚮導長經由嚮導委員會與新任社長共同選舉,經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 41 條:運作之形式如左:
一.嚮導長為嚮導委員會必然之主席。
二.嚮導長為嚮導群最高負責人,總理一切嚮導事務。
三.未取得正式嚮導資格之嚮導長僅得擔任實習一職。其決策經山難組核可使得實行。縱任實習一職其職權與嚮導長無異。
四.嚮導長負責各級嚮訓之執行。五.督導嚮導群各組活動之運作。六.召開嚮導群會議。
七.督促山社嚮導活動之進行。
八.嚮導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 42 條:本社嚮導人員共分「儲備嚮導」、「嚮導」二級其資格規定如下:
一.凡本社社員參與本社舉辦之初級嚮導訓練及格後或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為本社之儲備嚮導。經過嚮導群審核通過為本社之正式嚮導。
二.嚮導審核辦法:
曾參加本社活動多次,並通過中嚮,且擔任過郊山嚮導,及擔任過一次以上過夜活動之儲備嚮導。 有特殊情況時以下列條文審核之:本社社員、服務熱心、能力特殊經嚮導委員會認可者。但遇特殊情況為非常態並需專案處理時,審核以第 2 條第1款為主。
第 43 條:領隊為社團活動之最高負責人,負責帶領本社所辦理之一切活動。
第 44 條:領隊為臨時編組,配合山社所舉辦之各項登山活動。
第 45 條:領隊之權責如左: 一.制定登山計畫。
二.負責全體隊員安全。三.選擇嚮導。
四.活動前招開行前會議與活動後檢討。
第 45-1 條:各領隊開設之活動若無正式嚮導且未經山難組核准將不予以出隊。
第 46 條:活動嚮導之權責:
一.蒐集行程資料與路線選擇,完成活動之探勘。二.辦理入山證。
三.聯絡交通事宜。四.負責行前訓練。
五.領隊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嚮導為其當然代理人。六.協助領隊處理活動之事宜。
第 47 條:嚮導長、三組組長、山難組、社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席等為嚮導委員會當然之成員。
第 48 條:每年在嚮導中各遴選兩名,為嚮導委員會成員。
第 49 條:若成員不足或重複時,得由山難組、嚮導群、儲備嚮導中依序補滿七人。
第 50 條:嚮導委員會會議由嚮導長招開。
第 51 條:嚮導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審核各級嚮導資格。
二.刪除各級嚮導資格。
三.監督各級嚮訓之計畫與考核。四.嚮導群之研究發展。
五.會同山難組審核山社年度活動。六.審核嚮導群三組活動。
七.定期每個月開會一次。
八.會同新任社長,遴選嚮導長。
第七章 研究發展委員會
第 52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簡稱:研發會)為一非常設機構。主席得接受社長委託,召集委員,共同研討問題。
第 53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之工作為研討本社重大工作,組織章程及未來發展方向,並向社長負責。
第 54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現任社長聘任,其資格為曾任社長副社長、嚮導長或山難防救小組之組員。
第 55 條:研究發展委員會主席下設委員數名,由主席聘任,其資格為曾任本社幹部或辦理重大活動之負責人。
第八章 山難防救小組
第 56 條:山難防救小組為本社山野活動安全之督導。
第 57 條:山難防救小組之職責: 一.審核本社所有山野活動之計畫。二.督導本社山野活動之推行。
三.意外事故之救援處理。四‧山難基金之使用核可。
五.依本章程規定之其他工作 。
第 58 條:山難防救小組由三至五名組員組成,連選得連任。
第 59 條:本組組員除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及活動嚮導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第 60 條:組員之產生,每年於社長改選後,由原任社長召集全體組員,就本社資深嚮導中,以無記名方式票選產生,報請新任社長同意任命之。
第九章 經費
第 61 條:本社經費分為:普通經費、特種經費與活動臨時經費三種。
第 62 條:普通經費: 一.入社費。
二.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行政基金。三.學校補助款。
四‧經學校核定之各項捐款。 以上經費由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第 63 條:特種經費:本經費分裝備基金與山難基金兩種。壹.裝備基金:
一.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裝備基金。二.本社編列之裝備預算。
三.學校之裝備補助款。 以上資源由裝備組提出,總務組審核,社長或社長授權人同意後得以使用。
貳.山難基金:
一.自活動臨時經費中提取之山難基金。二.本社編列之山難預算。
三.經學校核定之各項山難捐款。以上經費由兩名山難防救小組組員簽核後得以使用。
第 64 條:活動臨時經費:
一.活動所繳之活動經費。二.山社活動補助款。
三‧學校活動補助款。
四.經學校核定後之各項捐款。以上經費由活動
領隊使用之,但山難組及總務組有審核之權利與義務。
第 64-1 條:
一.活動所繳之活動經費需至少提及總收受金額之百分之十做為社團營運使用。二.依前項所提及之金額,按比例分配至行政、裝備、山難基金。
三.前項比例分配,其中之百分之三十至行政基金、百分之二十至裝備基金、百分之五十至山難基金。
第 65 條:中級嚮導訓練探勘補助金如左:
一.補助嚮導探勘之車費,其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準。
二.該補助金需向指導老師、社長、嚮導長、總務及山難組提出具體計畫並經核可始得使用。三.該筆經費由普通經費提及。
第 66 條:登山、技術專業證照補助金如左:
一.補助報名之費用,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準。但補助之上限不得逾新台幣貳千元且個人不得逾新台幣陸千元。
二.在校幹部經專業證照考核過後始得向嚮導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社長、指導老師核可始得使用。三.在校幹部以同一證照請領乙次為限。且申請人應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補助。
四.登山、技術專業證照之補助項目由嚮導委員會公告之。五.該筆經費由普通經費提及。
第 67 條:顧問之定義如左:
得提供專業諮詢,或提供改善方案之人。
第 68 條:顧問之要件如左: 曾擔任過社團之重大幹部。
研究登山、富有經驗且聲譽卓越者。
經社長、指導老師及嚮導委員會認可者。
第 69 條:顧問之職權如左:
一.提供社團中立且獨立之建議。二.協助社團直向之溝通。
三.具社員大會之否決權。